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(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)
一、设定和实施依据:
1、设定依据:
(1)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[1994]第29号,1995年1月1日)第34条、第37条、第60条之规定。
(2)四川省人民政府《关于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紧急通知》(川府发〈2000〉49号)第五款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和监管职责,对进入土地有形市场的土地权属、转让条件进行审核,并公开挂牌交易…”
2、实施依据:
(1)四川省人民政府《关于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紧急通知》(川府发〈2000〉49号)。
(2)国土资源部《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》(国土资发〈2000〉11号)第四条“要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。…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首次交易,经交易机构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初审后,必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,达到转让条件方可进场交易”。
二、申请条件:
依据: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[1994]第29号,1995年1月1日)第38条之规定:
1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,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。
2、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,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。
3、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,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。
三、申报材料:
依据:国土资源部《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》(国土资发〈2000〉11号)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《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、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川国土资发〈2004〉59号)的各项要求:
1、申请书(原件2份)
2、国有土地使用证(原件及复印件2份)
3、地上建筑物、构筑物的产权证明(复印件2份)
4、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、法人资格证书 (复印件2份)
5、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(复印件各2份)
6、宗地图 (原件2份);
7、地价评估报告(原件2份);
8、转让双方的协议等。
注: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,收取复印件的,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。
四、办理程序(暂无依据);
1、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;
2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,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出具《一次性告知通知书》;
3、窗口初步审核;
4、窗口组织土地矿权交易中心踏勘现场;
5、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,向申请人送达《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》;
6、窗口审批,应予收购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收购;
7、不予收购的土地,土地矿权交易中心进行“招、拍、挂”;
8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,向申请人送达《不予许可决定书》;
9、市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批复和合同。
五、办理时限:
依据:《行政许可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[2003]第7号,2004年7月1日)第四十二条
具体时限:
1、法定时限:20日;
2、承诺时限:6个工作日(不含“招拍挂”时间)。
六、收费标准:
收费依据:川价发(2006)229号
具体标准:由土地矿权交易中心收取服务费,标准按照成交金额的1%,双方各负担5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