集体土地占用审核
一、设定和实施法律依据:
1、设定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[1998]第8号,1999年1月1日) 第六十条第一款: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举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、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、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,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,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;其中,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”第六十一条:“乡(镇)村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,需要使用土地的,经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,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;其中,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”
2、实施依据:
《四川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实施办法》(四川省人大九届常务委员会公告[1999]第26号,1999年12月10日)第五十一条第一、二款: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,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、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、个人共同举办企业,或者乡(镇)、村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,按下列规定办理占用审批手续:(1)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(含1公顷)以下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;其中,使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,由市人民政府批准;(2)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以上2公顷(含2公顷)以下的,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;(3)超过本款第(2)项审批权限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,由省人民政府批准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。”
二、申请条件: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[1998]第8号,1999年1月1日) 第六十条、第四十四条;《四川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实施办法》(四川省人大九届常务委员会公告[1999]第26号,1999年12月10日) 第五十条第三十五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五章(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 12院次常委会议通过,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)
具体条件:
1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;
2、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;
3、国家产业政策,符合建设用地标准;
4、项目批准文件。
三、申报材料(一式三套):(暂无依据)
1、县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占用的请示,即《×××县(市)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占用的请示》(原件1份);
2、 “一书两方案”(占用土地方案、供地方案,占用耕地的附占补平衡方案)和占用土地补偿协议(原件1份);
3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(复印件1份);
4、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材料(复印件1份);
5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(林业部门、规划部门、税务部门)(复印件1份);
6、土地利用现状图(比例尺1:1万)(原件1份);
7、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(原件1份);
8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(原件1份);
9、土地联营或者入股的合同或者协议(复印件1份);
10、如涉及土地使用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,应有听证告知书和听证笔录(复印件1份)。
注: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,收取复印件的。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。
四、办理程序(暂无依据):
1、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;
2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,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出具《一次性告知通知书》;
3、窗口初步审核;
4、窗口组织耕保科踏勘现场;
5、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,向申请人送达《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》;
6、窗口审核;
7、上报市政府审批;
8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,向申请人送达《不予许可决定书》;
9、市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批复。
五、办理时限:
依据:《行政许可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[2003]第7号,2004年7月1日)第四十二条
具体时限:
1、法定时限:20日
2、承诺时限:6个工作日(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间)
六、收费标准:
收费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[1998]第8号,1999年1月1日) 第三十一条;《省物价局、国土局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》(川价字非[1991]116号)。
具体收费标准:
耕地开垦费: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—2倍。土地管理费:兴办企业等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,按征收土地的标准执行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当地的补偿标准执行。